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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学院党员义工管理条例

作者:孟莹莹   已浏览:205次 更新日期:2013-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学生党员积极参与义工服务活动,充分展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领引当今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动党员义工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员义工,是指凸显党员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不计物质报酬,经过登记,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加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全院的共产党员。

第三条 党员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加入

 

第四条 党组织关系在我院,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党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党员义工服务。

第五条 参加义工的党员,以其所属党组织为单位进行登记,填写《宁波大学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党员义工服务登记表》,并结合自身实际填报服务项目。经接受登记的党组织盖章确认后建档保存,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义工服务登记册》,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条 党员义工服务登记册用于证明党员义工的身份,记录党员义工参加义工服务的时间、 内容等。党员义工服务登记册由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党委统一制作。

 

第三章 服务项目及方式

 

第七条 服务项目:①教育类。加强分类指导,提供思想道德教育、机械工程与力学技能培训、其他学科辅导等服务。②环境保护类。积极开展环境绿化、净化、亮化、美化等服务。③治安维稳类。以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为学院和学校提供防火防盗、舆情、疫情等服务。④扶弱济困类。以发挥专业优势为基础,以服务校园、服务师生为重点,从身边做起,服务群体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

第八条 服务流程:第一步,明确服务内容。党员义工服务队与接受服务的单位或部门对接,根据提供的服务菜单选定服务项目;第二步,明确服务对象。根据群众需求选定服务对象;第三步,明确服务方式。可根据实际,开展定期服务、定点服务等义务服务;第四步,填写义工服务记录。义工参加义务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单位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证明,然后在义工服务证上填写义工服务记录。

第九条 本学院党员既可参加本单位的义工服务活动,又可到所居住地社区报到登记,积极参与居住社区的义工服务活动。

第十条 党员义工服务组织的各类服务均为无偿服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党员义工的权利包括:

1、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党员义工服务组织;

2、参加党员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3、要求获得党员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请求党员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5、对党员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6、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二条 党员义工的义务包括:

1、遵守党员义工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2、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3、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4、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5、不得以党员义工或者党员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6、参加义工服务活动须佩戴党员义工徽章和证件,并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不得转给他人。

 

第五章 党员义工管理

 

第十三条 党员义工应当在党员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未经党员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党员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党员义工违反党的纪律,被勒令退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将自动从党员义工中除名,并报上级备案。

第十五条 党员义工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重大损失或影响服务队的活动成效,给党员义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在党员义工服务活动中从事赢利或非法活动的将被劝退,并报院党委义工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党员义工连续半年不参加党员义工服务组织的活动或不做义工服务组织分配的工作,将被认定为自动退出党员义工服务组织。党员义工服务组织应当把其除名,并报上级备案。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院党委把党员开展义工服务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党员评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于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可将义工活动服务情况作为党员转正或发展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应采取以“服务时数”和“突出事迹”为依据相结合的方式,对参加义工服务的党员进行表彰。学院定期开展党员义工服务评比表彰活动,对在党员义工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建议、鼓励有关单位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的学生党员。建议学院教职工晋级、晋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的党员。

第二十条 对不如实登记、无故缺席、不完成规定义工服务任务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屡教不改的,根据党的纪律给予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宁波大学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党委。若本条例与上级党委有关规定有抵触,以上级党委规定为准。

 

机械学院党员义工相关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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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学院党员义工管理条例
作者:孟莹莹 已浏览:次 更新日期:2013-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学生党员积极参与义工服务活动,充分展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领引当今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动党员义工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员义工,是指凸显党员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不计物质报酬,经过登记,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加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全院的共产党员。

第三条 党员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加入

 

第四条 党组织关系在我院,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党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党员义工服务。

第五条 参加义工的党员,以其所属党组织为单位进行登记,填写《宁波大学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党员义工服务登记表》,并结合自身实际填报服务项目。经接受登记的党组织盖章确认后建档保存,颁发《中国共产党党员义工服务登记册》,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条 党员义工服务登记册用于证明党员义工的身份,记录党员义工参加义工服务的时间、 内容等。党员义工服务登记册由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党委统一制作。

 

第三章 服务项目及方式

 

第七条 服务项目:①教育类。加强分类指导,提供思想道德教育、机械工程与力学技能培训、其他学科辅导等服务。②环境保护类。积极开展环境绿化、净化、亮化、美化等服务。③治安维稳类。以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为学院和学校提供防火防盗、舆情、疫情等服务。④扶弱济困类。以发挥专业优势为基础,以服务校园、服务师生为重点,从身边做起,服务群体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

第八条 服务流程:第一步,明确服务内容。党员义工服务队与接受服务的单位或部门对接,根据提供的服务菜单选定服务项目;第二步,明确服务对象。根据群众需求选定服务对象;第三步,明确服务方式。可根据实际,开展定期服务、定点服务等义务服务;第四步,填写义工服务记录。义工参加义务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单位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证明,然后在义工服务证上填写义工服务记录。

第九条 本学院党员既可参加本单位的义工服务活动,又可到所居住地社区报到登记,积极参与居住社区的义工服务活动。

第十条 党员义工服务组织的各类服务均为无偿服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党员义工的权利包括:

1、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党员义工服务组织;

2、参加党员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3、要求获得党员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请求党员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5、对党员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6、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二条 党员义工的义务包括:

1、遵守党员义工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2、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3、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4、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5、不得以党员义工或者党员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6、参加义工服务活动须佩戴党员义工徽章和证件,并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不得转给他人。

 

第五章 党员义工管理

 

第十三条 党员义工应当在党员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未经党员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党员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党员义工违反党的纪律,被勒令退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将自动从党员义工中除名,并报上级备案。

第十五条 党员义工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重大损失或影响服务队的活动成效,给党员义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在党员义工服务活动中从事赢利或非法活动的将被劝退,并报院党委义工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党员义工连续半年不参加党员义工服务组织的活动或不做义工服务组织分配的工作,将被认定为自动退出党员义工服务组织。党员义工服务组织应当把其除名,并报上级备案。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院党委把党员开展义工服务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党员评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对于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可将义工活动服务情况作为党员转正或发展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应采取以“服务时数”和“突出事迹”为依据相结合的方式,对参加义工服务的党员进行表彰。学院定期开展党员义工服务评比表彰活动,对在党员义工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建议、鼓励有关单位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的学生党员。建议学院教职工晋级、晋职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的党员。

第二十条 对不如实登记、无故缺席、不完成规定义工服务任务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屡教不改的,根据党的纪律给予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宁波大学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党委。若本条例与上级党委有关规定有抵触,以上级党委规定为准。

 

机械学院党员义工相关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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